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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职追究制度

发布人:于瑞 发布时间:2021/11/12 10:07:56

第一条 东营市鲁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,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或群众利益遭受损失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
第二条 失职的种类

(一)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贻误工作,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;

(二)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下、作风恶劣、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、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;

(三)在工作中不负责任,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、集体财产被盗窃、诈骗、浪费,造成较大损失的;

(四)在工作中作风拖拉、办事不力、推诿扯皮,造成公司或个人经济损失的;

(五)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,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六)工作时间擅离岗位,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;

(七)其他失职类错误。

第三条 对失职、渎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

(一)工作人员失职、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,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。

(二)工作人员失职、渎职造成重大损失、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待岗处理,按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查处。

(三)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(四)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。